追討欠薪的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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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薪的法律程式

欠債還錢且按時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必須遵守的誠信守則,將這種靠自覺遵守就會完成的事情變成由法律來執行,兩方對簿公堂,終歸會有一些傷感情,但在維護各人權益面前,法律會是我們追回欠款的最後手段,也會是最有力的手段。而要是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可以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進行債權追討,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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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薪的法律程式

如果債務人欠錢不還的,債權人享有債權請求權,可以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進行債權追討,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式。

一、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式,目的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迅速實現。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等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根據此規定,債務人在接到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應當在15日內清償債務或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在規定時間內收到債務人書面異議的,即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債務人在此期間既不清償債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支付令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根據支付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債權債務明確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請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指出,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糾紛以及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先予執行。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須有當事人的申請;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風險評估

主要從證據是否充足,以保證案件勝訴;被訴物件財產狀況,以保證勝訴後執行能到位等。

債務人財產調查

立即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摸底。

準備訴訟材料到法院立案

準備訴訟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準備原、被告雙方的身份材料等。

訴前財產查封

起草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提供債務人財產清單、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等,在訴前或訴訟立案時先行或同步財產查封。

案件審理

通過法院審理,取得勝訴生效判決。

申請執行

取得勝訴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運用拘留、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登報等方式迫使債務人還款。

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式,可以申請支付令,也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過立案、審理、判決等一般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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