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打款人不一致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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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與打款人不一致有沒有效

借條與打款人不一致有沒有效

有效,只要打款成功,並且是已經形成借款事實了,借貸成立。至於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與實際出借資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為借款人的抗辯理由。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償義務後,實際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償的,可能就需要打官司了。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二、向法院起訴借款糾紛要注意什麼

法院受理借款糾紛應有書面協議。

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即是說借錢出去的時候要簽訂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錢事實的書面證明,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這些法院才受理糾紛。

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在民間借貸中,往往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了,法院會把此類案件交給公安或檢察機關來管。若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就會駁回起訴。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只要涉及以下一點就能生效: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只要借款人實際取得了這批款項,那麼就需要承擔清償的義務,至於借條當中的出借人與實際出借資金的人不相符的話,這個並不會影響借條的效力,也不能成為借款人的抗辯理由,而借款人只需要向合同中的出借人進行支付款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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