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一、追究主辦單位的償債責任

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已經撤銷、歇業無力償還債務,主辦單位(可在工商註冊檔案中查到)在兩種情況下承擔償債責任,一是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開辦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二是該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1、關於執行法人制度問題是這樣規定的:“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要認真執行法人制度。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以該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連帶責任。確定企業的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對確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其開辦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核准登記後,開辦單位、投資人或其他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應依法追回;私營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債務,由業主或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與註冊資金不符,但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第(七)項或者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並且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起訴或應訴,並以其財產承擔責任;但是在此類經濟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將設立該經濟組織的投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追加為被告並負責清償債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被撤銷、歇業的,其訴訟主體資格消滅,應直接由其投資人、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並承擔全部責任。

二、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註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註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擔保法》施行前的擔保行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擔保法》施行以後發生的擔保為適用《擔保法》。

三、追究出資方的責任

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夥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夥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範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四、追究承包人的責任

法發(1993)8號檔案,《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承包企業在承包時發生的債務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為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的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為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五、追究驗資部門的責任

企業註冊登記時,其註冊資金都要經過檢驗稽核,如果驗資部門出於故意或者過失,出具錯誤的驗資報告,給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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