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是什麼?

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是什麼?

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樣式中有:一審民事案件審理報告、二審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再審民事案件審理報告3種。這些民事案件審理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寫明下面6個部分。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這部分的主要內容,與同一程式的裁判文書首部的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基本一樣,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樣來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來源,第一類是以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原告,對明確的被告以具體的事實、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體的訴訟請求的第一審案件;第二類是不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原告、被告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案件;第三類是當事人按照法定條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類是對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長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裁定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的案件;第五類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第六類是當事人對再審的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再審第二審案件。本案屬於何種來源,應當交代清楚。案件審結期限,民事訴訟法已有明文規定,因此,立案受理時間應予寫明,以便計算審限。

②審判組織何題。本案是組成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的;獨任審判的,獨任審判員是誰;組成合議庭並用合議庭名義書寫案件審理執行的,系由哪些人組成合議庭,由誰擔任審判長;用主審人名義書寫案件審理報告的,主審人是誰,是否已經組成了合議庭,已組成合議庭的其成員和審判長是誰,均應如實寫明。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提出過迴避申請的對迴避申請如何處理,應予寫明。

③審判方式問題。本案採用了何種審理方式,是書面審理還是公開開庭或不公開開庭審判的,應當如實寫明;開庭審理沒有公開進行的,還應寫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員問題。巳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審理報告,應當寫明訴訟各方出庭參加訴訟人員的姓名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訴案件中,以上當事人繫上訴或被上訴人的,應註明其在一審中的訴訟稱謂)、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種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哪些人到庭參加了訴訟,哪些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與情況是什麼,均應如實寫明。在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中,應寫明出庭支援抗訴的檢察人員的職務及姓名。

⑤審理過程問題。本段的敘述,一般應與裁判文書一樣寫明其經過的各個環節。但以主審人名義書寫審理報告的,案件尚未開庭審判,也未進行合議庭評議,其審理經過就有所不同,應實事求是的書寫審理經過。如果有內部請示、討論的經過等,均應如實寫明,以作合議庭評議、院長和庭長稽核以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參考,並作曰後檢查審判工作的依據。

(2)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這一部分應當書寫的專案及其內容,基本上與本案同一程式的裁 判文書一樣。如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具有與本案的定性、處理、執行有關的其他特殊情況時,可以根據需要,分別在各項內容中 增寫。

(3)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

在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寫明原告起訴的 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以及第三人的意見。如果原告變更或補充了訴訟請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訴的,其內容應當包括在內。在 第二審和再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當首先寫明原審認定的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或調解協議的內容;其次寫明當事人上 訴或申請、申訴或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意見、理由和請求,有關單位、個人的主要意見,或者本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本案有錯誤的主要內 容。在書寫時,應比判決書詳細一些,把對立各方的主要意見都寫出來。

(4)事實和證據的分析

這一部分的內容,在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 應當針對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等的請求,詳寫本院經審理查證後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其產生的時間、 地點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為的情況;

②上述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以及所造成的後果;

③事實和證據應寫經過法庭查對 屬實的內容,並用括號註明證據所在的卷宗頁次。

在第二審和再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著重書寫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哪些是正確的或全部是正確的,有哪些可靠的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哪些是錯誤的或全部是錯誤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據。對於當事人在庭審中的爭執或者在上訴、申請、申訴等過程中提出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有重點地逐條分析論證,明辨真偽,決定取捨。

本部分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均應大於判決書的內容,即使是不成 熟的看法,也可提出來作為參考。

(5)需要說明的問題

這是一個“拾遺”部分,是書寫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 帶說明的問題或者對案件有影響而又難定的問題,或者是對審判本案有某些參考意義的材料等。如當事人的潛在背景,審判過程中的不正 常情況,有關單位和群眾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見和反映等。至於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材料和問題,不論主次大小,凡是能歸納到其他部分 的,就不要寫在這裡,以免沖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審理報告中,把對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對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對合議庭的少數 意見,不歸人事實和處理意見部分,而寫在這一部分,這種安排的方法是不恰當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問題都寫完了,沒有 需要另行說明的問題了,就不要列這個標題了。

(6)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這一部分包括對案件的判決意見和判決理由。首先應根據核定的 事實和情況,依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糾紛的性質、當事人各方的責任,作出有分析有綜合的評斷。在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報告中,應當針對訴、辯雙方爭執的焦點,進行重點分析評論,明辨是非曲直;對經濟合同糾紛等案件,首先應斷定其合同的效 力。在第二審和再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知審理報告中,先要寫明原判決或調解的結果,然後重點針對上訴或申請、申訴、抗訴等意見, 對於原判是否正確,哪些正確或全部正確,哪些錯誤或全部錯誤,有理有據地展開分析評斷;其次寫明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提 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提出兩個以上的處理方案,以供合議庭評議、院長和庭長稽核以及審 判委員會討論時進行選擇。對有關機關、單位有司法建議的,一併在 此提出具體意見。

所以,關於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內容一般分為案件的由來與經過、當事人訴訟人發基本情況、爭議的事實,理由以及訴訟請求、證據和事實的分析、問題的說明以及解決節分的意見和理由,大致由這六個部分組成。具體的審理報告要具體而寫。今天就審理報告的問題暫時給大家解讀到這裡。大家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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