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間協助執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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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之間協助執行規定是什麼?

法院之間協助執行規定是什麼?

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法院執行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是我國執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從有關執行的實踐來看,當前我國民事協助執行有三類:(一)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

(二)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

(三)個人的協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款規定: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是什麼?

1、被告人為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於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影印件。副本或影印件上須註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並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不願意自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採取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等執行措施,請有關單位協助執行,此時有關單位的需要進行的就是協助行為,需要的協助行為在上文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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