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本次執行程式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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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本次執行程式是什麼意思?

終止本次執行程式是什麼意思?

指人民法院已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式並作結案處理,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實質標準和程式標準作了嚴格規定,包括要求必須依法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依法查詢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約談申請執行人等等。特別是規定需要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一律限制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等消費,防止其借終本程式規避執行。此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通過網路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一旦符合恢復執行條件,及時恢復執行。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國際上通行做法是,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資訊和線索,否則不能進入執行程式。即使進入執行程式,如經查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程式終結。當事人可向相關法院提出公司破產或個人破產申請,通過破產程式解決債權債務問題,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強制執行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制度優勢。

二、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當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詢;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式。

終止執行程式是法院在沒有其他的辦法的條件下做出的決定,但是想要終結執行程式不是沒有條件的,應當同時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包括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案件已經超過三個月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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