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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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一、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麼?

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存在著一些法定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訴訟時效方面的問題,大家都是非常的關注的,但是普通的三年訴訟時效並不意味著就不會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說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了訴訟時效是存在著終止中斷的,符合條件的話就會導致重新的計算或者是之後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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