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是如何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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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是如何劃分的

一、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效力是如何劃分的?

1、有效合同。

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

相對有效合同而言,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

3、待定合同。

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二、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發生法律效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合同違反法律法規額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四、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3、追繳財產,對於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並非所有的民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後就一定發生法律效力,類似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籤的合同,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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