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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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一、單位犯罪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單位犯罪追訴時效的確定標準與自然人追訴時效相同,根據法定最高刑的標準進行確定。

《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過了追訴時效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嗎

犯罪有相關的追訴期,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可以追訴。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訴訟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規定的是自己的勝訴權在多長時間內受保護,而訴訟期間則是指具體訴訟行為應當在什麼期限內完成。

1、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被告答辯,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傳送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5、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等。

追訴時效就是屬於執法人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超過了時效將不能再對案件起訴;一般追訴時效是會按本罪的最高刑期來進行判定,如果是在執法人員受理了案件之後而逃避偵查或者是審判的,那麼是可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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