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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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會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攜帶管制刀具進行公共場所的可能引發嚴重的社會安全事件的違法行為,所以法律上是需要對犯罪分子立即控制並追究法律責任的。

危險物品的是可能導致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對於犯罪分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行公共場所的,由於人流量大,極易發生嚴重的違法事實,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和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來進行處罰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洩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另外還需要對危害公共安全進行認定。

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是我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中其實包含很多種罪名,犯罪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侵害的不僅僅是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也侵害了我國的社會秩序以及社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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