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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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什麼意思?

一、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什麼意思?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以及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適用於哪些情況

對於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

1、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3、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三、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可以減刑

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然可以申請減刑,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實,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對當事人做出的相關的處罰,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做出最終的刑罰,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減刑的,可以減刑的情形包括當事人被查證確實存在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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