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轄權轉移時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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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管轄權轉移時需要注意什麼?

民事管轄權轉移時需要注意什麼?

民事管轄權轉移時需要注意必須要將案件相關的一切資訊都進行移交,《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物件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三、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院在受理由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之後,是會告知案件的被告的,此時該被告若是對管轄權存在異議,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的移交請求。只要其陳陳述的移交理由比較充分,那麼法院是會按照流程將案件的一切資訊,移交給其他的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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