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受理費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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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轉移受理費要多少?

管轄權轉移受理費要多少?

在法院申請管轄權轉移受理費是不需要的,只要當事人申請了管轄權轉移,之後在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複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

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准後報送。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由於2015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轉移只能是從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上級人民法院,而取消了從上級人民法院轉移到下級人民法院的規定,這也是和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的最大區別。

綜上所述,法院去審理一個案件都是憑藉法律上給予他們對這個案件的管轄權力,但是也不是說只要公民隨便去哪個法院就是可以被受理或者得到期望的效果的,有些法院或者當事人自己發現了案子不適合在本法院審判的就會主動將案子交給其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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