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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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見證人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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