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下來後可以補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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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下來後可以補正嗎?

仲裁裁決下來後可以補正嗎?

對於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是可以進行補正的。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仲裁補正書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仲裁的特點是什麼?

1、具有更大的選擇性,仲裁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選任仲裁員、選擇審理的方式。

2、仲裁解決爭議的範圍小。可仲裁的範圍僅限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在實踐中多數是法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仲裁的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3、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一旦作出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結果可以被撤銷的情況是什麼?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下來後如果當事人對於裁定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仲裁的機關部門提起補正的申請,符合可以補正的條件的。補正是為了對不合理的裁定結果做出一種救濟或者是修訂的作用,這是當事人所擁有的維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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