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要約生效條件為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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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要約生效條件為哪幾種

一、民法典規定要約生效條件為哪幾種

(一)內容具體確定。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二)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併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三)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四)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一)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二)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允許要約人有權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三)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是一個專業的法律術語,可能很多人對於要約不是很瞭解,其實邀約就是一方當事人以簽訂合同為目的向對方作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要約是可以進行撤銷的。而根據規定,撤消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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