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復業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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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復業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怎麼辦理

停業、復業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怎麼辦理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户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税務登記機關辦理停業登記。

查賬徵收的納税人,若無營業額,採用零申報方式。

1.停業登記

①納税人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業一個月以上的,應持主管部門批准的停業申請報告到資料發售窗口領取《企業停業報告表》。

②納税人將停業報告和填妥的《企業停業報告表》交至税務登記窗口。申請停業六個月(含)以內的納税人需將發票、收據交由發票審批窗口審核,並將未用完的發票、收據截角作廢。在《企業停業報告表》上籤署意見後,税務登記窗口需對納税人下發《核准停業通知書》批准停業。對申請停業六個月以上的納税人需提供帳冊、報表、票據等資料,移交個體税收管理組,由個體税收管理組清帳並在《企業停業報告表》上籤署意見後,核發《核准停業通知書》。

附:申報材料:

一、納税人書面申請報告;

二、工商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准停業的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三、主管税務機關發放的税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四、《申請停業税務登記報告表》;

五、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復業登記

納税人停業期滿需復業的,持主管部門批准的復業申請報告到資料發售窗口領取《復業報告表》,填妥後連同原《核准停業通知》

(1)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户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税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納税人在申報辦理停業或者復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説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税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税務機關應收存其税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税務證件。

(3)納税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税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定期定額户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4)納税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税義務的,應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税款。

(5)納税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税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復業登記所需資料:

①原籤批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②復業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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