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污染環境罪是故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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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污染環境罪是故意嗎?

在我國污染環境罪是故意嗎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雖然行為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污染環境行為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二、環境污染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罰金的標準是無限額罰金。

該條款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1、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污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上述第(1)種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構成污染環境罪,但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我國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污染環境罪經按照故意犯罪來進行處理。因為國家是有着明令規定的,如果企業在生產的過程當中,排污標準達不到國家的規定的話,是不允許正常的生產和運營的。行為人在明明知道會可能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然生產的話,就已經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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