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險條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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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會因為碰撞或意外導致車輛的損失。車主在購買車輛時,首先會購買交強險,但交強險並不能涵蓋所有的賠償範圍,所以許多車主會選擇購買車輛損失險,在車輛發生意外,如火災、爆炸等情況導致車輛產生損失時,可以得到保險的賠償。本站小編下面為大家提供車輛損失險條款,供您閲讀了解。

車輛損失險條款全文

車輛損失險條款全文

車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一、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八)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期間;

(四)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五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的自然磨損、朽蝕、電氣機械故障;

(二)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單獨破碎、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車輪(包括輪胎及輪轂)單獨損壞;

(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

(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或由於被盜竊、搶劫、搶奪未遂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生的費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十)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十一)保險車輛的損失中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

(十二)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以及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損失部分。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

(二)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部分;

(三)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車輛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三、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付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通過交強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四)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五)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的證明;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應提供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第十二條 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但違規裝載並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範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並執行相應的費率。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七條 本保險在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和絕對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在保險合同中列明。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用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佔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施救費用計算公式為:

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施救財產總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施救費用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計算公式為:

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施救財產總價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第二十條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對應當由其他機動車輛的交強險賠償的金額,保險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本合同自動終止,保險人不退還車輛損失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在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下發生全部損失;

(二)保險人按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承擔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的。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四條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發生的保險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以自行協商方式處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金額有權重新核定,並有權對其中無法核實的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車主在購買保險時,應對車輛損失險條款進行詳細瞭解,以確定該險種的保障範圍。並不是所有的車輛損失該險種都有賠償,同時,它還規定了車輛在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和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這些詳細的內容在該條款中都可以得到説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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