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籤提單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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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籤提單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在國際貿易中,什麼時候裝船運輸的,那提單就應該什麼時候簽發,不能有倒籤提單的行為人,否則就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同時倒籤提單也是需要當事人承擔一些法律責任的,那究竟倒籤提單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倒籤提單若為國內案件,則可依據當事人的不同選擇,分別適用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前已述及,此不贅述。倒籤提單若為涉外案件,即該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及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其法律適用則較為複雜。

涉外倒籤提單是國際商事交往中出現的文件欺詐的一種,當前,在國際商事交往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體現了三個層次的利益。

其一是指在國際交往與合作中所要維護和促進的國際社會整體的利益;

其二是指國家作為一個社會和實體的利益;

其三是指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合法和正當的權利和利益。

因而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為調整這三個層次的利益關係,並且解決好這三種不同的利益衝突,其法律選擇方法必然是多元化的。涉外倒籤提單的法律適用取決於原告提起的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若提起違約之訴,則適用涉外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若提起侵權之訴,則適用涉外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原則。現分述如下:

關於合同的準據法,當前的理論主張主要有意思自治説、客觀標誌説、最密切聯繫説、特徵履行説及合同自體法説。現實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發展成為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對其限制的某些方面正日趨減弱,這充分考慮到了在個人國際商事交往中的利益。但在特殊的合同領域,則重視法律選擇中的政策導向,排除意思自治原則的運用,這主要表現在“直接適用法”地位的提高及對消費者和勞動者的特殊保護進一步加強兩個方面。於是,最密切聯繫原則與特徵履行理論相結合,也是合同實踐中廣為運用的一個法律適用原則。

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適用於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應該是與之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依據該原則,可以改變傳統的單一而死板的法律選擇方法。但是,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適用有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之嫌,因而,需要有一套完善而精密的機制來限制該原則。比如,要明確法院在確定何為最密切聯繫因素時的依據。因此,在涉外倒籤提單案件發生時,當事人已在合同中訂有“意思自治”條款的,法院應首先適用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合同的締結、履行、違約等情況,依最密切聯繫原則選擇應適用的法律。如有困難難以確定,則可適用法院地法。

如果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則是另一種情況。依傳統原則,侵權之訴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法院地法。但由於侵權行為的複雜化和擴大化,使這一傳統的法律適用原則已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於是出現了涉外侵權衝突規範的軟化趨勢,即堅持衝突規範連接點指引的基本模式,改變傳統單一、固定的連接點,代之以多層次、開放的連接因素,給法院提供一個選擇法律的空間,使其選擇出最合適的準據法,求得個案的公正解決。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引入了“最密切聯繫”及“意思自治”這兩個連接點。“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運用,是對傳統侵權行為衝突規範進行軟化處理最顯著的特徵,其內容是指從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等諸要素中,根據一定的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調查取證便利與否,判決執行的情況等)選擇一個與該具體法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因素,最終確定應適用的某一國家的法律。

這樣,就使過去的“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變得靈活了,更利於法院選擇法律,利用案件的解決,更貼近於實際。已有學者建議,在某些案件的處理中,應允許受害人選擇他自認為最有利的法律,在某些案件中,以受害人來代替法官決定何國法律對受害的最為有利,更能體現一種正義的立場,達到結果。筆者比較贊成這種説法,但也必須有一個合理的限制。另外,實踐中還採取了區分不同種類侵權行為分別規定不同的衝突規範,採用多種連接因素指引侵權行為準據法的軟化處理方式,這些,都是我們完善我國關於涉外倒籤提單法律適用原則時可借鑑的。

而此時承運人自然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如果造成了貨物損失的話,那此時託運人的責任也是不小的。更多倒籤提單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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