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出票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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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出票人資格:
1、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保證。
2、支票出票人的資格: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簽發支票:
(1)建立賬户。開立支票存款賬户,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開立支票存款賬户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3)預留印鑑。為便於付款銀行在付款時進行審查,同時免除付款銀行善意付款的責任,票據法律法規均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户的申請人應該在銀行留下其本名的簽名樣式和印鑑樣式。
《票據法》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19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43條 付款人承兑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兑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兑。
第44條 付款人承兑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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