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籤書面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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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籤書面合同嗎?

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籤書面合同嗎

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籤書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二、信託行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信託是一種社會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這種社會行為應牢固地建立在三方當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礎上。

委託人對受託人寄以重大信任,將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歸受託人所有,而受託人又應對受益人負擔忠貞無私的義務,不得謀取私利,要為受益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作為此種關係中關鍵環節的受託人不被其他兩方當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託之存在。信託的道德因素忠實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徵。

2、法理上受託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受託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承擔雙重義務。他對委託人承擔提供勞務給付義務,對受益人承擔提供金錢給付義務。這是在適法的信託文件中定了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目的,是讓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經營或處理,要為向委託人承諾的目的服務。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勞務。受託人在另一方面應為受益人提供信託文件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託人承擔的—種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受託人在法律上承擔信託雙重義務是信託的又一個特性。

3、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權能的有限性。

信託過程中,受託人承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與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指對標的物之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受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不是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託入管理、經營或處理財產的權能,須受信託目的、性質和範圍的限制。信託目的如何,應以信託文件的規定為準,這種文件是指信託契約與遺囑。

4、信託是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經濟上(或社會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綜上所述,信託行為不能口頭約定,必須要以書面形式設立,而且信託行為必須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護,比如信託的財產都是贓款,這樣的信託行為是無效的,在簽完信託合同後,委託人跟受託方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應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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