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出申訴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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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提出申訴需要什麼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二、刑事申訴需哪些條件?
刑訴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哪些人可以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應當進行登記並認真審查處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申訴,按來信、來訪處理。
申訴和上訴是完全不一樣的,申訴是針對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就是説,受害人本身是對二審的判決,結果也存在着爭議,有些犯罪嫌疑人一味的委託家屬幫助自己申訴,但是卻忽略了啟動申訴的關鍵還是在於新的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