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罰款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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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對空頭支票罰款的條文。

空頭支票罰款比例是多少?

在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金融秩序,應對空頭支票罰款。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簽發空頭支票罰款。

一、罰款比例規定

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標準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空頭支票罰款”的規定;《通知》明確了空頭支票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二、確定違規責任

《通知》根據事權劃分,規定了空頭支票罰款代收機構、出票人開户銀行和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違規責任。空頭支票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佔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出票人開户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違約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經濟秩序,造成了市場上一定程度的困擾,我國明確空頭支票罰款比例和違規責任,有利於規範支票的使用行為,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促進我國大額非現金支付的安全性和信用度,以實現結算快速、高效、有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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