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我銀行卡沒有通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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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我銀行卡沒有通知是否合理

法院凍結我銀行卡沒有通知是否合理?

合理。

1、通常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有義務嚴格執行法院判決,拖延不執行的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2、因此,在執行時是一種強制措施,不需要徵求被執行人的意見;如果法院認為提前通知被執行人有可能造成無法執行的風險,比如轉移財產,法院有權實施完執行措施後再通知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因此,作為您來説,被凍結的賬户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申請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規定申請延長,您可以提供相應擔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户讓其積極還款以解除您被凍結的賬户。

由此可見,即使法院沒有提前通知,直接凍結銀行賬户,也是合理的。因為通常在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就必須按判決執行義務,如果超過相應時間,就會被強制執行。例如:凍結銀行賬户、限制出境、限制消費等多種行為。因此,一旦因為民事或其他糾紛被法院宣判,就要嚴格按照判決執行,以免造成日後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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