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續租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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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續租條件有哪些?

公租房續租條件有哪些?

1、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 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經複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房屋指導意見》第(一)項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租房申請流程

1、申請家庭到户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Ⅰ》及其它相關表格。

2、屬於《受理公告》申請對象範圍的申請人填寫好《申請表》到夫妻雙方單位和家庭成員單位蓋章後,在日常工作時間攜帶《申請表》、申請材料到户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申請公示登記。

3、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申請家庭根據社區通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經審核基本符合准入條件的申請人在《選房公告》規定的時間攜帶身份證、户口本及婚姻證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區建設(房管)局進行受理登記。經校驗原件後,簽字領取《受理單》。

5、申請家庭根據《選房公告》規定憑《受理單》到選房現場參加選房。

三、公租房的政策特徵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房屋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税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羣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羣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羣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羣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羣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羣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户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租房對於一些家庭比較困難的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對於公租房也是可以進行續簽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要提前的進行申請,我國出租公租房也是為了方便哪些家庭收入相對於比較低的人而設立的房子,所以,國家對於撫貧這一塊是做的相當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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