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規定定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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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和合同打交道,如果我們稍加註意,會發現很多定金合同也具備違約條款。那麼對於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發生違約如何處理?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違約金和定金方面的法律知識,下面我們共同學習瞭解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規定定金該怎麼辦?

一、對於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規定定金該怎麼辦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説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金有沒有上限

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違約金的上限,沒有最高限額,但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是不妥的,違約金過低,彌補不了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違約金過高,既不嚴肅也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利益損失,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沒有上限的違約金,卻有明顯的調整空間,使違約金的落實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

三、定金合同對定金比例要求是多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可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是通過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合同履行與否與該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掛鈎,使當事人心理產生壓力,從而積極而適當地履行債務,以發揮擔保作用。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當合同發生違約後,對於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應該選擇其中一個條款來執行,兩者不能同時使用。對於違約金的上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常不超過30%;而對於定金來説,則不能超過20%,否則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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