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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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是什麼

海口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是什麼?

經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

(一)海口市、三亞市市區(含城中村)和郊區;

(二)縣(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鎮轄區內已轉為建設用地的區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工礦區;

(五)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

(六)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旅遊度假區。

第四條 海口市、三亞市、各類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幅度為1.5元至24元;其他徵税區域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幅度為0.6元至12元。

第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各類地段、區域建設狀況和經濟發展程度等條件,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並制定相應的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市、縣、自治縣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

第六條 除《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外,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一)學校、科技館、科普館、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二)鐵路路基、站場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區碼頭、道路用地,機場跑道、停機坪及安全區用地,水利、水電工程用地,輸油、輸氣管道用地,輸電線路、變電設施用地;

(三)礦區、林區、油田、鹽田內建築物以外的生產用地,油庫、炸藥庫安全區用地。

第七條 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季度終了後10日內申報繳納。

年應納税額在1000元以下的,繳納期限由市、縣、自治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地方税務部門規定。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的佔用土地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納税人申報佔用土地面積,經地方税務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佔用土地面積後再予以調整。

第十條 納税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土地後30日內, 將實際佔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辦理申報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受讓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海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政府文件(類別)

海口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開徵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城市,縣城,非農業人口一萬人以上、工商業產值一千萬元以上的建制鎮和非農業人口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徵收;

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範圍;

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範圍;

建制鎮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工礦區按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域範圍。

第三條 凡在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取得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在土地使用範圍內建房、出租、出典的,由產權人、出租人、承典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出租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與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組織測量的,如持有人民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關於該幅土地使用面積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則以文件資料上的土地面積計算;沒有文件資料可證明的,則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再由税務機關核定。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距級和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海口市、三亞市分六個距級,税額為四角至四元;

(二)通什市、縣城分五個距級,税額為三角至三元;

(三)建制鎮、工礦區分四個距級,税額為二角至二元。

同一地區有兩個距級的,以最高距級標準税額計算徵收。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第五條所列的税額距級幅度內,根據各個地段和區域的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制定出各距級以及相對應的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保亭、陵水、樂東、東方、昌江、白沙、瓊中、通什等少數民族自治縣(市)減百分之三十税額徵收。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用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農貿市場、垃圾場用地;

(五)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

(六)鐵路路基、站場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區碼頭、堆貨場、道路用地,機場跑道、停機坪及安全區用地,水利、水電工程用地,輸油、輸氣管道用地,輸電線路、變電設施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用地;

(七)礦區、林區、油田、鹽田內建築物以外的生產用地,油庫、炸藥庫安全區用地;

(八)經財政部、省財政税務廳批准免税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定期免徵土地使用税:

(一)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税五年;

(二)經批准填海(河)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三)經國家批准停建或者緩建的國家基建工程用地,在停建後或者緩建期間免税;

(四)高科技開發項目用地免税十年;

(五)當年出口產品產值佔總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業,其生產用地當年免税。

第九條 城鎮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暫緩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所在地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納税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可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税務機關按權限上報省財政税務廳審核後,報經國家税務局批准給予定期減税或者免税照顧。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税務局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公佈後兩個月內,納税義務人應將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權屬資料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在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税人過遷手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徵地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税務機關交送文件副本,以便税務機關為土地徵用者辦理繳納手續。

第十四條 新徵用的土地,屬納税範圍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耕地,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非耕地,從批准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三資”企業。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財政税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土地使用税的存在便是對國有資源加以控制。現行條例對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確的土地劃分,根據土地不同的使用形式徵收不同的税收費用,甚至有些土地免除税收或是定期徵收税收。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國家對學校、醫院等土地的使用持大力支持的態度,對各個企業的發展也提供了更好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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