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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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綁架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綁架罪應當包括並列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行為,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目的行為。"劫持綁架人質"理所當然地包括在此定義之內,"勒索錢財"這個犯罪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主觀目的的內容對於確定綁架罪起着決定性的意義。

二、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

三、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傷、死亡的後果,都應當嚴厲懲處,以切實保護公民生命安全。

“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後果。

2、由於法律對於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立法上採用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犯罪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獲取不正當的財物也是會通過綁架他人來實現的,當做出了綁架勒索的行為後不僅會嚴重侵犯到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同時也是會嚴重破壞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所以説在發現對方有綁架罪的行為後也是會根據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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