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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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財產權中最重要的權利,損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後果難以挽回,因此世界各國都將故意傷害行為納入刑法,打擊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在我國,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條件是什麼?換句話説,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本文將對這些問題為你一一進行解答。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條件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這裏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對傷害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只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即應認定為傷害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輕傷、重傷的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

只有構成輕傷以上損害結果才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即使構成該罪的一般情節,也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不管處於何種刑罰,受到過刑事處罰的記錄將會一直存在於行為人的檔案中,對其以後的生活都會產生不利影響。至於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內容,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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