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持槍搶劫的情形有哪些 - 哪些屬於持槍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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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持槍搶劫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屬於持槍搶劫

持槍搶劫的行為屬於搶劫罪中比較嚴重的行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此時對行為人的處罰是很重的。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需要先對持槍搶劫的行為做出認定,之後才能以此處罰。那麼構成持槍搶劫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構成持槍搶劫的情形有哪些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關鍵是看槍支是否有殺傷力,例如假槍、廢槍、自制沒有殺傷力的土槍,這些因為沒有殺傷力,不能對人的生命造成威脅,所以不能認定為持槍搶劫。

另外,行為人雖然佩戴有殺傷力的槍支,但未向被害人顯示,也未使用,佩戴槍支與搶劫行為沒有任何聯繫的,不能認定為持槍搶劫。

二、持槍搶劫該如何判刑

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於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

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並罰。

持槍搶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冒充軍警搶劫的如何定罪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冒充,是指通過着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矇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為等。

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佔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藉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

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佔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於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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