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重傷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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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重傷怎麼判?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重傷怎麼判?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不賠錢怎麼辦

故意傷害致輕傷,被告不同意調解(賠錢)的,原告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也可以選擇另外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判決是基於實際掌握證據來認定的,所以對於故意傷害的判決,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後,才可以進行判罰,不同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的不同後果都是可以進行不同標準的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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