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

近年來,搶劫事件屢有發生。新刑法的頒佈與實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公民的權益,並將實施搶劫的人繩之以法。我們也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可新刑法下對搶劫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很多人不是清楚。那麼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後,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佈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但是,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

二、關於“入户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户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三、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四、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五、關於“攜帶凶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凶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凶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關於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的介紹,搶劫4起是包含在搶劫三次以上的情況,屬於多次搶劫。對於“多次”的認定首先法律條文只規定了大概的範圍。具體判幾年是由法官在這個範圍內自由裁定的!

以上就是關於新刑法搶劫4起判幾年的相關內容。所謂“多次搶劫”是指搶劫的次數在三次以上。對於“多次”的認定,還要根據實施人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還需要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進行認定。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