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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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幫助犯

幫助犯是從犯的一種,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那麼在搶劫罪中,幫助犯是怎樣表現的呢,今天本站小編就“搶劫罪幫助犯”為大家做相應介紹。

搶劫罪幫助犯

幫助犯的概念雖然較為簡潔,但是對幫助犯概念的解讀卻應當透過文字探究幫助犯背後的實質。搶劫罪幫助犯具有幫助犯的一般特徵。具體來説,本文認為幫助犯的概念應從這樣幾方面去理解:

(一)幫助犯的概念具有雙重性

在不同的刑法語境中具有不同含義。進一步説,幫助犯既是指特定的一類犯罪人,同時也是犯罪形態的類別之一。幫助犯概念的雙重性可以從文字表義的角度獲得支持。幫助犯含有“犯”字,“犯”字本身兼有“犯罪人”和“犯罪”的雙重含義。很多學者在給幫助犯下定義時,多趨向於將此“犯”字理解為“犯罪人”,因此在這些學者所詮釋的幫助犯概念中,多以“……的人”結尾。固然,幫助犯必須由人去實施,要由該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將幫助犯理解為一類犯罪人是有根據的,而且將幫助犯理解為犯罪人也和一些國家的立法規定相吻合。

①不過,本文認為對幫助犯的理解不應侷限於犯罪人,幫助犯還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其原因在於研究幫助犯必須將幫助犯置身於整個共犯體系中去考察,探討其成立要件以及與其他共犯形態之間的關係等。恰恰這些研究視角又是將幫助犯作為一種犯罪形態而展開的。我們所理解的犯罪形態,“是指符合某種或某幾種犯罪構成的行為,是對犯罪構成的內容或形式的特徵的反應。”

②在刑法的研究中,針對犯罪人的研究和針對犯罪形態的研究是不同的範疇,應當適用不同的研究角度和方法,而且研究犯罪人和研究犯罪形態的研究目的也大相徑庭。刑法理論界對於犯罪人的研究,更為重視犯罪人的主體情況,如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等等。“從刑法學的角度看,研究犯罪人本質特徵的目的,無非是尋找更佳的刑罰處遇措施及新的刑罰執行方法。”

③而對犯罪形態的研究,“則主要從犯罪的角度闡釋其構成特徵以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並將所研究的犯罪形態與其它犯罪形態向區將幫助犯理解為犯罪形態,有助於從客觀上深入探究幫助犯的成立、類型、處罰根據等一些列與犯罪形態相關的問題,從而對幫助犯的定罪和量刑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正如我國學者所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分類主要是對共犯形態的分類,不只是對共犯人的分類。(當然從某種意義上説也是對共犯人的分類)”

(二)幫助犯要使得實行犯的實行行為更為容易或者為實行犯的實行行為提供幫助

理解幫助犯特徵的核心在於其通過各種幫助方式和幫助行為促進實行行為的實現,進而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侵害或者提升侵害危險。具體來説,從構成要件上看,幫助犯有別於實行犯。實行犯通過實行行為滿足刑法分則各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則無需滿足全部的構成要件,幫助犯所實施的是實行行為之外的行為。另外,從法益侵害角度看,實行犯往往通過實行行為直接侵害法益,而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則不直接侵害法益,必須通過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間接的侵害法益。最後,幫助犯的幫助對象應是已經具有犯意的行為人。幫助犯所實施的幫助行為必須被已經產生犯罪故意的行為人加以利用。若行為人根本沒有犯意,那麼提供幫助行為的人並不會成立幫助犯,但有可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對行為人犯意的影響遠遠弱於教唆犯,因為行為人本身已經有了較為堅定的犯意,幫助犯至多對行為人的犯意有強化作用,而不會產生本質影響。

搶劫罪的形式有很多,其幫助犯的的幫助行為也各異,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小編給出的答案可能不能滿足您的需求,如果您有其他方面的疑問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更專業幫助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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