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有哪些 - 怎樣才會構成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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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有哪些 怎樣才會構成綁架罪

由於綁架罪和搶劫罪都是以非法的手段來勒索財物為目的,因而很多人都不能正確區分綁架罪和搶劫罪。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有哪些?這兩個罪名對社會的危害性都是極大的。而就綁架罪來講,怎樣才會構成綁架罪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有哪些

綁架勒索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以取得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權益方面,兩者也都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兩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

區別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第一,綁架罪是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並以被綁架人的安危為要挾,勒索財物行為的指向對象為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綁架人;搶劫罪的方法則一般不表現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挾的人及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第二,綁架罪由於是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取財物,因此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綁架行為實施的當時,也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罪只能是當場及在暴力、脅迫行為實施的當時劫取財物。

二、怎樣才會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綁架罪的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綁架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户、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綁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儘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藥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3、綁架罪的主體要件

綁架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綁架罪。

4、綁架罪的主觀要件

綁架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綁架罪和搶竊罪都嚴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是法律嚴厲打擊的犯罪,兩者的刑罰處罰都是非常嚴厲的,其最高的刑罰為死刑。因此,人們要遠離犯罪。至於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詳細的對比,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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