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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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留他人吸毒要承擔什麼責任

容留他人吸毒要承擔什麼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有向他人吸食毒品的規定,並沒有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有相關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要注意,雖然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過失不構成本罪。但是在認定構成本罪的時候,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即,無償為他人提供自己的場所讓其可以吸毒的,也是可能成立本罪。還要注意一點,若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此時僅僅是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卻可以按照《禁毒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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