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處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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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處罰規定有哪些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標準

(一)數量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並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並處罰金。

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摺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鑑定並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鑑定,並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於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鑑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後適用刑罰。

司法實務中,只有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才可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見,要認定非法持有者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或製造等毒品犯罪,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還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客觀事實,用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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