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販毒十克判多久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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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販毒十克判多久有哪些規定
第二次販毒十克左右,應當按照販毒種類及其犯罪情節定罪量刑,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販毒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我國如是單位進行販毒的違法案件的,應對這類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參與人員,根據參與案件的不同角色和分工進行處罰。教唆和欺騙他人進行運輸毒品的當事人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重判,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