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什麼時候移交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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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毒什麼時候移交檢察院?

販毒什麼時候移交檢察院?

發生販毒案件,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搜索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説,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販毒犯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販毒案件,對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偵查結束後,如果販毒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就會移送給檢察院審查,這個過程會持續一段時間,在兩三個月左右,遇到檢察院退偵的,還會額外增加刑事偵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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