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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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有哪些區別

一、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有哪些不同

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衞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準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的條件是:

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法律|敎育網編輯整理③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範圍要比行政追償的範圍窄。

4、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而司法賠償沒有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劃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其作出最終的決定。可以看出,司法賠償自始至終都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

我國相關的司法賠償和國家賠償是指我國相關受害者的賠償,司法賠償是指在案件中受到傷害的相關當事人的賠償,而國家賠償是指國家辦公人員對相關受害者的相應賠償,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在這類事件中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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