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管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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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管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的管轄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藥罪的構成條件

1、犯罪的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銷售假藥不僅危害了大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同時也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銷售假藥罪並沒有與銷售金額直接掛鈎,但銷售金額巨大,刑罰也會加重。總而言之,銷售假藥罪在我國刑法當中是很嚴重的。

綜上所述,銷售假藥不僅危害公民的身體健康,還擾亂了社會的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共利益,相關犯罪分子一定要受到懲罰,若情節嚴重的,耽誤治療的,一般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病人死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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