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銷贓地公安是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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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銷贓地公安是否有管轄權

一、盜竊銷贓地公安是否有管轄權?

盜竊銷贓地的公安機關也具有管轄權,關於刑事案件立案管轄權的規定是: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

2、對於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預備地、銷贓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案件,以及流竄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員交叉作案、侵財案件中派生出的窩贓、銷贓等涉及不同地區管轄的案件,經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商請檢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預備地、銷贓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原辦案部門管轄。

3、刑事案件原則上按管轄立案,嫌疑人跨地區實施多起犯罪,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應分別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犯罪方法、行為或者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單位對其中一種罪名具有管轄權,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分別管轄或者共同管轄;雙方當事人相互指控對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分別管轄或者共同管轄。

二、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盜竊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其實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權是很靈活的,在立案的時候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確定立案管轄權的時候,最關鍵的目的是要便於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盜竊案件中,故意幫助嫌疑人銷贓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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