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法院退贓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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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法院退贓程序是怎樣的?

一、盜竊罪法院退贓程序是怎樣的?

盜竊罪家屬退贓程序為,其家屬告知公檢法人員贓物的所在地,並積極協助上交贓物。家屬主動代替犯罪嫌疑人退贓的,可以視為犯罪嫌疑人本人退贓;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被告人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這裏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盜竊槍支、彈藥、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盜竊罪。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從客觀上説,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二)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盜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共同盜竊犯罪追究決定者與實施者的刑事責任;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他人佔有或所有的財物,如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則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倘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該財物的,也成立盜竊罪。此外,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牟利為目的”時,才成立盜竊罪。根據司法解釋,這裏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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