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詐騙罪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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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詐騙罪的種類有哪些?

詐騙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犯罪分子危害社會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帶來威脅,那麼你知道詐騙罪的種類有哪些麼?該如何判定為詐騙罪?詐騙擾亂了市場秩序,我們更應該在這方面引起重視,對於犯罪分子要嚴懲不能縱容。下面就一起來了解有關詐騙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吧。

一、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量刑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三、詐騙罪的類型有哪些?

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種類有: 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最、信用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

由此看出,詐騙罪是非法佔有錢財作為其目的的,認定標準不同於借貸或財產債務糾紛,在數額標準上根據不同數額情節嚴重程度是不同的,詐騙罪的類型分類較多,但本質都是相同的,包括有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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