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結果犯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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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罪結果犯算嗎?

招搖撞騙罪結果犯算嗎?

招搖撞騙罪應屬結果犯,存在未遂狀態。招搖撞騙罪的既遂必須是實施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騙取非法利益這兩個不獨立構成犯罪的實行行為。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騙取非法利益之間,具有類似於牽連犯之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係,兩者之間有着內在的客觀必然聯繫,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後者是前者的目的和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騙取非法利益都不能單獨構成犯罪。對於複合行為犯罪,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達到犯罪既遂的,已實施後一行為,而行為尚未結束的情況下,一般只成立該複合行為犯罪的未遂。

二、招搖撞騙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什麼?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並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於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並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後果並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社會關係,就意味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同樣,犯罪行為對社會關係損害程度的大小,則直接反映該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違法犯罪活動侵犯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受害人財物發生損失。招搖撞騙犯罪是結果犯,也就是説判定該罪,主要從結果分析,刑法構成規定本罪的,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如果招搖撞騙導致受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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