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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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從來對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都是大眾比較關注的內容,對於詐騙罪來講,同樣也不例外。然而,各地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的都不太一樣。接下來,本站小編帶來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數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八萬元不滿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有本罪第2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已經依照本罪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評價的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不另行增加刑罰量。

7.對於詐騙犯罪部分行為既遂、部分行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條件的,對未遂部分決定是否減輕適用量刑幅度後,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説明的問題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在對詐騙犯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我們需要結合實際詐騙所得的財產數額進行量刑處罰。而在這點上,也就是各地最大的不同之處。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北京詐騙罪量刑標準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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