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未遂數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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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未遂數額是多少?

一、信用卡詐騙罪未遂數額是多少?

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未遂,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經着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2、主觀要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一般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願,後者是客觀不能。

3、客觀要件。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所謂透支限額,是指髮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餘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是銀行卡詐騙的一種,從立案標準看,詐騙金額五千元以上構成犯罪。因此,犯罪未遂的的數額應該是五千元以下。信用卡犯罪的表現形式有多種,比如惡意透支、盜取他人信用卡、騙取他人信用卡等。發生信用卡透支的,銀行會催收,對方拒絕還款的可能會被銀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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