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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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是什麼罪

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是什麼罪

招搖撞騙罪認定主要看是否不法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從事招搖撞騙活動,這是本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對於這種犯罪的認定,只看具體行為,存在招搖撞騙行為的話,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立案處理,對於詐騙數額沒有數額要求。

1、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二、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麼?

兩者區別在於:

1、前罪是以“騙”為特徵的,被害人在受騙後往往是“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後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徵,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而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前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對於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會認定為招搖撞騙罪,只要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從事招搖撞騙活動的公安機關都會進行立案偵查,是對涉案金額的數額沒有具體要求的,一般量刑點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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