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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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詐騙罪和侵佔罪,其實主要都是對受害人公私財物的一種侵犯,而現實中卻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詐騙罪和侵佔罪,也就是無法對這兩個犯罪進行準確的區分,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容易導致定錯罪。那究竟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為,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侵佔罪與詐騙類罪除在犯罪主體、告訴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在客觀方面還有區別: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佔罪則是被害人基於委託、信任等原因完全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並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佔罪則是非法佔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係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後;侵佔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二、侵佔罪該如何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中規定詐騙罪和侵佔罪都是屬於一般主體犯罪,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構成此罪,另外單位是不可以構成這兩個犯罪的。至於詐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3個方面的內容,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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