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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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關於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效力問題,本站的小編認為不可以一概而論,不能直接將合同認定為無效,應當從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受害人的角度出發來選擇有利於受害人的處理方式。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的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合同詐騙罪中民事合同自始無效的審判思路,是處理類似案件較普遍的方式。要確認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應從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從立法本義上看

刑、民兩法的體系、制度功能迥異,刑罰僅是刑法的一種手段,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而廣義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功能是調整失衡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解決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效力問題的根本出發點應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利益,即民刑兩法對當事人的救濟手段應互為補充,詐騙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處罰並不能免除其未盡的民事合同責任。若簡單認定涉及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無效,以刑事處罰來代替民法調劑手段,就導致合同當事人基於民法成立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這明顯違背了我國的立法本義。

二、在法律適用上看

《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當是指合同目的違法,即雙方以訂立合法合同的形式,從事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

同時刑法上合同詐騙罪的動機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這往往是單方面行為,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存立的前提應當是雙方合意或共謀,存在“掩蓋非法目的”的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因受欺騙、矇蔽所進行的民事行為,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認定的構成要件。合同詐騙罪的受害人,並不知曉詐騙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簽訂合同,雙方沒有合意也就無法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動機。

《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同時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無效。此處的國家利益,並不是包括統治秩序在內的國家整體利益,而是特指國家所明確保護的公共利益,如税收、文物保護等。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應適用《合同法》第54條第二項規定,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如果受害人沒有依據相關規定行使變更、撤銷權,合同仍應認定為有效。

三、從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救濟上看

在確認合同無效後,刑案被害人只能要求法院確認主合同、擔保合同無效,據此要求借款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或者依據刑事裁判文書,請求法院以追繳的贓款贓物清償債權。但上述途徑的根本缺陷在於始終無法確認原合同效力,這將直接導致合同當事人喪失債權的有效擔保,特別是對清償能力較強的物的擔保。在刑事追贓效率不高、保全程度低,難以全面涵蓋銀行權益的情況下,對保護相對人合法債權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合同詐騙罪中在不能推定當事人合意或共謀的情況下,將合同效力定性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較為恰當。

綜上合同詐騙罪並不一定導致案涉合同無效,應當具體分析,從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並且該觀點在實際案件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採納支持。以上即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梳理的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如若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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